(2017)浙0206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杜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杜疆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杜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杜疆辉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062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杜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B0805764-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杜家村185号。负责人:杜良君,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疆辉,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杜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杜疆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杜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杜疆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杜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高 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彭晓晓书 记 员 鲍洁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