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2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祖政学、祖鸿英与被执行人苗宏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政学,祖鸿英,苗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360-4号申请执行人:祖政学,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申请执行人:祖鸿英,女,1962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被执行人:苗宏涛,男,1983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现羁押在三亚市第一看守所。关于申请执行人祖政学、祖鸿英与被执行人苗宏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2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祖政学、祖鸿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苗宏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祖政学、祖鸿英赔付死亡赔偿金8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大宝审判员 黄立平审判员王传喜fymvkz0lerftidehdr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谭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何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