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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蒋某,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蒋某,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童某,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蒋某、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蒋某、童某需支付到期案款130000元及执行费1850元。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案款70000元,剩余案款6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和解,另行达成还款协议,故申请执行人郑某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峰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5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志铭人民陪审员  钟太星人民陪审员  蔡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