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富林与杨兆明、盱眙县久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富林,杨兆明,盱眙县久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082号申请执行人:谢富林,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杨兆明,男,1955年4月7日生,汉族,企业主,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盱眙县久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桂五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杨兆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富林与被执行人杨兆明、盱眙县久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0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世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