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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富林与杨兆明、盱眙县久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富林,杨兆明,盱眙县久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082号申请执行人:谢富林,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杨兆明,男,1955年4月7日生,汉族,企业主,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盱眙县久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桂五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杨兆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富林与被执行人杨兆明、盱眙县久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0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世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