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名都商贸有限公司、赵宏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名都商贸有限公司,赵宏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1200号原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2898号14幢113室。法定代理人:尹德中,总经理。被告:太原市名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康乐街123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梅,总经理。被告:赵宏亮,男,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原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名都商贸有限公司、赵宏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俊峰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凯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