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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秀美与康荔敏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美,康荔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973号申请执行人:陈秀美,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康荔敏,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美与被执行人康荔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康荔敏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荔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47.0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