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浩月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赐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月,吉林省天赐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张浩月,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赐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法定代表人:周学臣,职务: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浩月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赐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赐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4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