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树勋、赵晖与马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树勋,赵晖,马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2672号原告廖树勋。原告赵晖。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音、杜卫东,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忠伟。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树勋、赵晖与被告马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廖树勋、赵晖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树勋、赵晖现与被告在庭外和解,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树勋、赵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计302元,由原告廖树勋、赵晖承担。审判员 张 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