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4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汪栓印与肖长利、肖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栓印,肖长利,肖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402号原告:汪栓印,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肖长利,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肖振荣,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系被告肖长利之父。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栓印与被告肖长利、肖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二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决定由张军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根礼、王小朝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