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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6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杜丽丽金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丽丽,庄建平,谢艳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6219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杜丽丽,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气象路。被告庄建平,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气象路。被告谢艳龙,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气象路。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丽丽、庄建平、谢艳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及被告庄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丽丽、谢艳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丽丽、庄建平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882.01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至贷款偿还完毕止按月利率9.9125‰计算)。由被告谢艳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6日,被告杜丽丽、庄建平向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7.625‰,逾期月利率为9.9125‰,被告谢艳龙提供担保。借款期内由政府贴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正平向原告偿还本金67117.99元且将利息支付至2017年6月30日。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向三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庄建平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杜丽丽、谢艳龙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庄建平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杜丽丽、庄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882.01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至借款偿还完毕止按月利率9.9125‰计算)。由被告谢艳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杜丽丽、庄建平、谢艳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解光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