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559南通天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顾汉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天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顾汉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559号原告:南通天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永兴佳园6幢301附3室。法定代表人:陈宝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亚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顾汉成,男。原告南通天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汉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南通天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通天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天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国建人民审判员 袁思美人民审判员 施素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圣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