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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奇科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奇科,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大兴第一分公司,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6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奇科,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大兴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毛晓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号*号楼***房间。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奇科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大兴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分公司)、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2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奇科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在杨奇科���未提出退货之诉的情况下,判令杨奇科退货属于超诉讼请求判决,程序违法。(二)因涉案产品存在严重漏电情形,原判未支持解决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不当。(三)未认定大兴分公司、大中公司价格欺诈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奇科再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其持原起诉、上诉理由进行申诉,原判已充分审查并阐明判决理由,原判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奇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思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