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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3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武,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南检公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武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富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13时许,在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部20楼走廊过道的病床上,被告人梁武趁被害人李某和被害人李某母亲睡着时,盗走被害人李某母亲放在病床上的一台价值900元的苹果5C手机。随后在坐班车返回到东津车站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调查,并从其身上查获并扣押被盗的苹果5C手机一台,被告人梁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送货单;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告人梁武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秘密窃取病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武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陆军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嘉丽附:本案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