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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新岭与杨来秀、张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岭,杨来秀,张永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821号原告:李新岭,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杨来秀,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铁帽乡可沁村109号。被告:张永旺,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岭诉被告杨来秀、张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岭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岭撤回对被告杨来秀、张永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利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