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财保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财保2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尧,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华。被申请人: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宗念。本院根据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川0108财保2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东风支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沙河支行营业室账户、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庙支行账户内资金385794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东风支行账户、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沙河支行营业室账户、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在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庙支行账户内资金3857942.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伏治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凤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