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超与李光元、张文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李光元,张文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85年5月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勐海县人,身份证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被执行人:李光元,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被执行人:张文仙,女,1960年6月7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超与李光元、张文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超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232354元、执行费3385元。本案现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光元、张文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光元、张文仙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5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光元、张文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琛人民陪审员 李 苑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