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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迈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欣东源电气有限公司、陕西荣基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迈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欣东源电气有限公司,陕西荣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森数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69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迈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天幕阔景2202室。法定代表人王旭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欣东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2幢11层021109号。法定代表人董捷,其职务信息不详。被执行人陕西荣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东科技五路什字东北角CLASS大厦10118号。法定代表人董彪,其职务信息不详。被执行人西安润森数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汉韵阁5层B502室。法定代表人董捷,其职务信息不详。申请执行人西安迈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欣东源电气有限公司、陕西荣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森数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880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西莲证经字第714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欣东源电气有限公司、陕西荣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森数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迈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荣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7号CLASS国际公馆(房屋所有权证号:1050104005-12-1-10118~1)房屋一套,因处置该房产周期较长,本院作出(2016)陕0113执26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嗣后,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恢复该案执行程序。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迈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迈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安迈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恢69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彩乐打印:扈艳红校对:冯彩乐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