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飞与曹艳朋、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飞,曹艳朋,钱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316号原告:于飞。被告:曹艳朋。被告: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飞与被告曹艳朋、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于飞负担。审判员 包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