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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飞与曹艳朋、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飞,曹艳朋,钱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316号原告:于飞。被告:曹艳朋。被告: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飞与被告曹艳朋、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于飞负担。审判员  包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