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宝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宝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2341号原告: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64778648H(1-1)。法定代表人:潘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该公司员工。被告:马鞍山市宝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永庆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2927446M。法定代表人:单建武,总经理。原告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宝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9800元并承担利息12358.50元(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和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4—0714—072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总额为449800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数量、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及质保期。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货款,故双方于2014年9月4日协商签订了一份2014—0714—072号《工业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在该协议中承诺在2014年9月20日前将原合同总款的80%付到原告账户,原告按照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给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马鞍山市宝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工业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款为449800元,补充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3.被告签字确认的收到货物的《供货清单》四份,证明原告按照约定将货物发到被告现场的事实。4.增值税发票一份及收款收据二份,证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后被告认可,且证明被告已经给付原告货款30万元、尚欠14980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和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4—0714—072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上砂皮带机”、“上煤皮带机”、“斗式提升机”等8钟型号的输送设备,合同总价款为449800元。合同还明确约定了货物数量、质量标准、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质保期、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方式等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2014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协商签订了一份2014—0714—072号《工业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在该协议中承诺于2014年9月20日前将原合同总价款的80%支付到原告账户,该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原告按照《工业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被告共给付原告货款30万元,下欠原告货款1498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给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鞍山市宝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498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12358.50元(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3元,减半收取计1772元,由被告马鞍山市宝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项 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