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伍建凡与仇仁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建凡,仇仁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建凡,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仁义,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上诉人伍建凡因与被上诉人仇仁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2民初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建凡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伍建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建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上诉人伍建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晓玲审 判 员 刘爱华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秀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