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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孙先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03刑初54号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先,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中井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先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文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先担任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中井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14年给该村插花搬迁的村民俎某、土某(二人均不符合五保条件),向时任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支某申请办理五保供养。支某将申报材料报送朔州市平鲁区民政局,同年平鲁区民政局审核通过俎某、土某的五保供养,并于2006年开始给俎某1、土某拨付五保供养费。被告人孙先从2006年开始至2011年期间,陆续从平鲁区下水头乡人民政府会计刘某手中领取上述二人六年的五保供养费现金共计16654元。2012年平鲁区下水头乡人民政府将该乡五保供养费全部由平鲁信用联社下水头分社打入个人存折发放。被告人孙先将上述二人五保供养费代发存折亲自保管,并于2012年开始从平鲁信用联社下设的多个营业网点陆续支取五保供养费,合计支取现金18570元。2014年4月孙先主动向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吴某申请取消了俎某1、土某的五保供养。被告人孙先从2006年开始至2014年期间,以俎向恒、土文花名义共计支取五保供养费35224元,全部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花销。因孙先至今未将俎某1、土某银行代发五保供养费账户注销,所以截止2017年5月16日为止,俎向恒、土文花银行五保供养账户中各有余额2.38元,利息2.9元,两账户中余额合计4.76元、孳生利息合计5.8元,两项共计10.56元。被告人孙先将赃款及利息35234.56元已全部退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先利用职务之便,为不具备五保户资格的人申请了五保户,骗取五保户供养费,共计35234.5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先未发表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先担任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中井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14年给该村插花搬迁的村民俎某1、土某(二人均不符合五保条件),向时任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支某申请办理五保供养。支某将申报材料报送朔州市平鲁区民政局,同年平鲁区民政局审核通过俎某1、土某的五保供养,并于2006年开始给俎某1、土某拨付五保供养费。被告人孙先从2006年开始至2011年期间,陆续从平鲁区下水头乡人民政府会计刘某手中领取上述二人六年的五保供养费现金共计16654元。其中2006年度1000元、2007年度1100元、2008年度1077元、2009年度1700元、2010年度1600元、2011年度1850元。2012年平鲁区下水头乡人民政府将该乡五保供养费全部由平鲁信用联社下水头分社打入个人存折发放。被告人孙先将上述二人五保供养费代发存折亲自保管,并于2012年开始从平鲁信用联社下设的多个营业网点陆续支取五保供养费。从俎某1账户陆续支取9285元,从土某账户陆续支取9285元,两账户合计支取现金18570元。2014年4月孙先意识到其行为违法,主动向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吴某申请取消了俎某1、土某的五保供养。被告人孙先从2006年开始至2014年期间,以俎某1、土某名义共计支取五保供养费35224元,全部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花销。因孙先至今未将俎某1、土某银行代发五保供养费账户注销,所以截止2017年5月16日为止,俎某1、土某银行五保供养账户中各有余额2.38元,利息2.9元,两账户中余额合计4.76元、孳生利息合计5.8元,两项共计10.56元。被告人孙先将赃款及利息35234.56元已全部退缴。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关于群众匿名举报平鲁区下水头乡中井村党支部书记孙先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内容证实,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上午九时许,一位年龄约50岁左右的男性来我委向白银娥同志反映,称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中井村孙先在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给该村插花搬迁的村民俎某1、俎某2、土某、杜某申请办理五保。且将四人的五保供养费全部私吞。2、户籍证明、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委员会、下水头乡人民政府证明、中共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委员会水发【2015】4号文件证实,孙先,男,汉族。1959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朔州市。200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2月至今担任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中井村党支部书记,系中国共产党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委员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2015年5月8日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被中共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委员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人民政府农村五保分散供养费发放花名表证实,中井村的五保户俎某1、土某供养费从2006年1月份开始至2011年12月份止,除2008年下半年领取人是俎某1盖章,2010年上半年领取人是蔚某签名外,其余均由孙先签名。以俎某1名义发放的五保供养费共8327元,以土某的名义发放的五保供养费共8327元。2012年1月份开始由平鲁信用联社代发五保供养费。其中俎某1、土某2012年度每人发放2082.96元,2013年度每人发放6225.92元,2014年度每人发放978.5元。4、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记账凭证、取款凭条证实,从2012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俎某1账号909”代发”9287.38元,现金支取(九笔)9285元,账户余额5.28元。土某账号×××”代发”9287.38元,现金支取(九笔)9285元,账户余额5.28元。俎某2账号×××”代发”20812.72元,现金支取20780元,账户余额38.58元。杜某账号×××”代发”8077.38元,现金支取(七笔)8070元,账户余额10.64元。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预算拨款凭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下水头乡五保供养费及其他补助费的拨付情况。5、”朔州市平鲁区民政局文件平民字[2013]18号、[2014]12号”证实,朔州市平鲁区民政局关于下拨农村低保户免电费电量退费的标准及给付方式。6、朔州市平鲁区民政局情况说明及农村五保户审批表证实,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中井村村民俎某1、土某、俎某2三人五保申请于2004年5月30日经平鲁区民政局通过审批,于2006年1月开始发放,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未发放。7、俎某1、土某、俎某2的户籍证明证实,三人的出生日期及住址。8、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证实,杜某于2015年2月9日死亡,户口于2015年2月13日注销。9、朔州市平鲁区监察委员会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收款收据证实,扣押现金人民币35234.56元,扣押人张玮、王晓宇。10、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五保户审批表证实,俎某1、俎某2,现住下水头乡中井村,村委会同意申请五保,负责人孙先签字,乡镇审核同意。11、证人支某证实,我于1979年12月至2014年12月在平鲁区下水头乡人民政府工作,2014年12月至今退休在家,其中从1992年至2014年4月担任平鲁区下水头乡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负责下水头乡全乡的救灾、救助、救济、低保、五保等相关的审核申报工作,发放救灾粮,制作低保、五保发款花名表,乡会计刘某根据我提供的发款花名表负责发款。全乡一个会计,就是刘某。所有涉及民政方面的款项都进刘某保管的乡账。乡五保的申报流程是本人写个人申请,经过村委会议表决通过,由村干部来乡政府领取五保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填好表,带上申请人的照片、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交到我这里,我对申请人本人及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过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我就汇报给乡长,由乡长签字或盖章,之后我把相关资料报送给平鲁区民政局低保中心,民政局盖章审核通过后给我这里发五保证并返回一份盖了章的审核表存档,然后我把五保证交给村干部,让村干部将五保证发给申请五保的本人。下水头乡中井村俎某1、土某、俎某2申请五保时我让孙先把这三人接到井坪,我见了这三个人,并且询问了他们是否有子女,他们都说没有,我就相信了他们的话,给他们审核申报了五保资格。当时我也没有去这三人原迁地调查了解他们是否有子女。中井村杜某也是孙先给申请的五保,当时我提出见杜某本人,但孙先以这个人行动不便为由最终没见到,后来我也就没有坚持原则给他审核申报了。12、证人俎某1证实,我原来是周花板乡的,后来拆乡并镇我和我妻子土某及我二哥俎某2插花搬迁到了下水头乡中井村。我现在一家三口,我及妻子土及我二哥俎某2,我二哥俎某2有病一直卧床不起神志不清,所以一直由我们照顾他生活。我二哥俎某2一直享受五保供养,我和我妻子从来没有享受过五保户供养。我二哥的五保供养费一直由下水头乡中井村党支部书记每年给往来送,一年送一次,有时给500元,有时给1000元,有时给2000-3000元左右,具体金额我也记不清了。我们从来不知道有五保户供养费存折。孙先送来五保户供养费我们也没什么手续,孙先给多少我们算多少。我二哥俎某2无子女,我和土某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13、证人土某证实,我和我丈夫俎某1是那年拆乡并镇从周花板乡插花搬迁到中井村的,当时还有俎某1二哥俎某2也随我们一起将户口迁到了中井村。我和我丈夫俎某1一直没有享受过五保户供养费,只是俎某2享受着。俎向贵的五保供养费是孙先给往来送,每次都是我丈夫俎某1和孙先交接。14、证人黑某证实,1990年至2007年我在平鲁区民政局工作,负责救灾、救济、五保、低保等工作。2007年至今担任平鲁区民政局低保所所长。关于申请五保的流程是:由本人提出申请(个人没有能力的由村委会代其申请),由村干部从乡政府民政助理员处领取《朔州市平鲁区五保户审批表》,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并在申请表上加注意见盖章后报乡民政助理员,乡民政助理员经过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后报乡镇领导签字盖章,最后乡民政助理员将审批表报送到我这里,我将各乡镇申报材料整理好经局务会同意后审批,通过审批后由民政局通过乡镇民政助理员发放五保证,并发放五保供养费。审批表上家庭人口数为”1”的就代表申请人是一个人,家庭人口数为”2”的就代表两个人,审批表上体现一个人的名字,但实际是申请的两个五保人员。五保人员死亡或发现有不符合五保条件的需要注销或取消五保供养费的,由各乡镇民政助理员口头告知我就可以了,我直接给他们取消或注销。到了2014年年底,我局五保网络系统运行正常后,所有涉及注销或取消的五保人员都会由各乡镇民政助理员提供注销或取消书面材料。俎某1和土某的五保是2014年年底取消的。15、证人刘某证实,我1984年11月至今在平鲁区下水头乡人民政府工作,其中从1998年至今担任平鲁区下水头乡人民政府会计。从我担任平鲁区下水头乡人民政府会计开始,我乡的五保供养费前期是由区民政局拨付到我乡账户中,后期是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我乡账户中,款项到账后,由我将乡政府账上的五保供养费拨入我乡社会救助站账上,我乡社会救助站的账也是由我记账。然后由民政助理员审核制作五保发款花名表并经乡长审批,审批后民政助理员将发放表交给我,我按照表上的花名、金额如数发放。2012年以前由我发放,2012年开始我乡的五保供养费由下水头信用社代发。我当时发放五保供养费时是凭五保证发放,有时是五保个人持证来领取,有的本人不能亲自来领取就委托亲友或村干部持五保证来领取。无论谁来领取我都让他们在领款花名表上签字盖章。下水头乡中井村俎某1、俎某2、土某的五保供养费经我查阅五保供养费发放花名表得知,他们2006年至2011年的五保供养费是由中井村支书孙先持证领取的,其中2010年上半年这三人的五保供养费由孙先委托我乡原党委委员蔚某持证领取的。俎某1、俎某2、土某的五保供养费是从2006年开始领取的,到2014年第二季度俎某1、土某也就没有了,俎某2从2006年至今一直领取。16、证人吴某证明材料证实,我于2014年6月与前下水头乡民政助理员支某共同办理下水头乡民政工作。在此期间,下水头乡中井村党支部书记孙先来乡告知,该村五保户土某、俎某1死亡,要求注销其五保户资格。当时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材料。我从2014年第二季度取消了上述二人的五保户供养费,并将该情况上报区民政局。17、被告人孙先供述证实,我从2003年2月至今担任平鲁区下水头乡中井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俎某1、俎某2、土某、杜某四人的户口在我村,他们没有在我村住过。他们四人是我村的五保户,因为这四人当时年龄都在60岁以上,无儿无女生活困难,我就按照当时的政策给他们申请了五保户。他们的五保户供养费都是由我领取的,由于他们都不在我村居住,所以我给领取后就都给他们送过去了。俎某1、俎某2、土某三人的五保户是2006年我给申请的,当时乡民政助理员是支某,杜某是2012年办理的。当时都是我向支某提供材料申请办理的。俎某2的五保户供养费我领取以后都如数送到神头镇毛道村,交给俎某1、土某夫妻,因为俎某2常年卧床不起,与俎某1、土某夫妻一起生活。当时没有办啥领款手续。俎某1、土某夫妻的2006年到2014年第一季度的五保户供养费也是我领取的,但是他们的供养费我没有给他们而是用于自己家庭生活支出,具体数额我记不清楚了,以乡民政发款花名及银行相关数据为准。2014年政策紧了,我就向乡里的民政助理员吴某以发现他们有女儿为由,申请取消了俎某1、土某的五保户资格,存折上的钱我取完了之后,存折就遗失了;杜某是2011年冬天我才给申请的五保户资格,杜某的五保户供养费也是由我领取,然后给他如数送到井坪镇旧街正面铺的窑房,交给他本人,当时也没有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直到2014年杜某死亡,我以村委的名义开具了一份杜某的死亡证明去下水头乡派出所将杜和的户口注销了,之后向民政助理员吴某申请注销五保户资格。2006年、2007年、2008年上半年、2009年、2010年下半年、2011年的五保户补助领取花名表、2011年春节生活补助领取花名表中领款人签字是我签的,钱是我领的。2008年下半年五保户补助领取花名表中俎某1的印章是我自己刻的,我盖的,钱也是我领的。2010年上半年的五保户补助领取花名表中领款人蔚某是下水头乡人民政府党委委员,当时我有事,委托她代为领取俎某1、土某的五保供养费,之后她将领取的1600元交给我。2012年,乡政府把五保户供养费都让信用社代发,当时我把俎某1、俎某2、土某的五保供养费账户银行卡自己拿起来了,签字是我签的,钱是我支取的。综合分析上述证据,被告人孙先将将俎某1、土某的五保户供养费、春节补助费、电费等费用共计35228.76元占为己有,另外,银行卡产生利息5.8元,实际贪污金额为35234.56元。上述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被告人当庭质证,均无异议,应认定为有效证据。证据的来源合法,且证据间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先利用职务之便,为不具备五保户资格的村民俎某1、土某申请五保户,骗取五保户供养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先将赃款以及利息共计35234.56元已经全部退缴,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先在接受中共朔州市平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朔州市平鲁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的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在案扣押的赃款35234.56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孟文吉审判员 贾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