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305号原告: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石人村13组。法定代表人:邹正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雅萍,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法定代表人:秦跃丰,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戎柯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