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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古城区银得天下商城与丽江怡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城区银得天下商城,丽江怡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1民初373号原告:古城区银得天下商城,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办事处开文居委会束河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郭祥亮,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云南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丽江怡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青龙南路景誉家园一二期综合楼三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陈磊,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磊,男,1971年3月6日生,纳西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现住古城区。原告古城区银得天下商城与被告丽江怡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2017年8月18日,原告古城区银得天下商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城区银得天下商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城区银得天下商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16元,减半收取6,658元,由原告古城区银得天下商城负担。审判长  付卫萍审判员  夏朝军审判员  王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耀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