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2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滨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276-2号申请执行人:吕滨,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聂永茂,行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滨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8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绍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