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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会英、王新江等与王国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英,王新江,王国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1286号原告:张会英,女,194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巨鹿县人,现住本村。原告:王新江,男,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巨鹿县人,现住本村。被告:王国辰,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巨鹿县人,现住本村。原告张会英、王新江与被告王国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会英、王新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英、王新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英、王新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会英、王新江承担。审 判 长  苏翔宇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 秋书 记 员  朱冠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