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执29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磊、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王红霞,陆昌贵,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291-11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红霞,女,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陆昌贵,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印平,女,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张磊与王红霞、陆昌贵、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42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红霞、陆昌贵、印平拥有坐落于铜陵市铜官区爱国西村16栋502号的不动产。2017年8月9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该处不动产。被执行人王红霞、陆昌贵、印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王维祥审判员 王娇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