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司救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永淑民间借贷纠纷决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1326司救执10号申请人:陈永淑,男,汉族,农民。申请人陈永淑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于2017年8月18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在本院(2016)鲁1326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永淑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救助金100000元。申请理由:被执行人王纪建未履行(2014)平商初字���187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案件短期内无法得到执行。现申请人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其妻子王爱娟患子宫内膜腺癌,需花钱治疗,无其他经济收入,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3、××证明书,证明申请人之妻王爱娟患子宫内膜腺癌;4、霞浦县盐田乡官岭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证明;5、(2014)平商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6、承诺书。经审查查明,原告陈永淑诉被告王纪建、胡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以(2014)平商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王纪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永淑借款14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鲁1326执1144号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二庭查明被执行人王纪建下落不明,无财产或现金可供执行,该案件短期内无法得到执行。申请人陈永淑已年老体衰,其妻子王爱娟亦为老年人且患子宫内膜腺癌,需花钱治疗,夫妻二人系农民,现均为无劳动能力人员,其生活陷入困境。上述事实,有本院的调查核实查证、本院执行二庭提交的建议司法救助报告、国家司法救助申报表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证实。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陈永淑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八)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六条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救助申请人陈永淑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