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红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艳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58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红艳,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红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红艳及辩护人张政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王某以“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郑州悟实投资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千万元,在核实王某集资账目时,发现王某与业务员在北京对账单中显示,宋红艳通过梁某为王某集资603万,宋红艳本人持有悟实公司合同共计578万元,该合同金额中包含本金及利息,其中400万元合同姓名为宋红艳本人,另有85万元是宋红艳本人的资金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合同,剩余93万元系宋红艳经他人介绍吸收别人理财款,在投资理财中,梁某支付宋红艳月息6分至1角4分之间,宋红艳通过他人介绍吸收别人理财款93万元,从中赚取月息3分的利差共计3.39万元,已退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还款收据、谅解书、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红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系共同犯,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宋红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宋红艳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能够积极退赃,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2013年7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王某(已判刑)以“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郑州悟实投资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千万元,在核实王某集资账目时,发现王某与业务员在北京对账单中显示,被告人宋红艳通过梁某(已判刑)为王某集资603万,被告人宋红艳本人持有悟实公司合同共计578万元,该合同金额中包含本金及利息,其中400万元合同姓名为宋红艳本人,另有85万元是宋红艳本人的资金用他人身份证签订的合同,剩余93万元系宋红艳经他人介绍吸收别人的理财款,在投资理财中,梁某支付被告人宋红艳月息6分至1角4分之间。被告人宋红艳通过他人介绍吸收别人理财款共计93万元,并从中赚取月息3分的利差共计3.39万元。案发前已退赃、退赔。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宋红艳供述:我在郑州悟实公司投资理财连本带息共有600万元左右,我是通过苏某认识的梁某,把款放到郑州悟实公司的。另外张香菊、袁某、柴秀花、董志国四个人是董某经手签的合同,这四个人的钱我都已经退还给董某了,合同还钱后都收过来了,郑州悟实公司王某和梁某还欠着我的钱没给我。2、被害人董某的陈述:宋红艳退给我共计78万元,其中58万元是现金,另外20万元是银行转账,我让宋红艳转账到左春建的工商银行卡上了。这78万元我是以张香菊、柴秀花、董志国的名字签的合同,钱是我自己的。3、被害人袁某的陈述:宋红艳已经退给我15万元。4、证人豆伟伟的证言:我是宋红艳的丈夫,我今天过来是送宋红艳存放在家里的理财合同的,共有23份合同,总金额合计588万元,宋红艳给我说这些都是我们家自己的钱。5、证人梁某的证言:我是通过苏某认识宋红艳的,宋红艳在王某投资理财有600万元左右,有她名字的合同,有不是她名字的合同,后来都变成她自己名字的合同了,都是宋红艳本人到公司找我签的合同,公司前期约定利息6分左右,后期达到1角至1角4分,共支付多少利息我也记不清楚。6、证人王某的证言:我认识宋红艳,她在梁某、苏某下面做的有合同,她不是业务员,梁某支付宋红艳多少利息我不知道。7、证人苏某的证言:我认识宋红艳,宋红艳在梁某投资理财有几百万元,月息5分,收到利息多少我记不清楚了。8、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借款合同,收到条、还款证明、鉴定意见、谅解书。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红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部分犯罪属共同犯罪。庭审中被告人宋红艳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宋红艳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能够积极退赃,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宋红艳在家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红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宋红艳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已追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献忠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石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