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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善琅、李宗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善琅,李宗建,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237号申请人:吴善琅,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刚,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莉,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宗建,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申请人:王婷,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申请人吴善琅与被申请人李宗建、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善琅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宗建、王婷价值592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其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徐碧二村XX幢XXX室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善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宗建、王婷的银行存款59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吴善琅名下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徐碧二村XX幢XXX室房产。案件申请费3480元,由吴善琅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奕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