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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安平县飞龙铸造搪瓷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安平县飞龙铸造搪瓷制品有限公司,衡水玉鹏汽车转向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安平县亿美搪瓷制品有限公司,王士威,张春英,王恩合,李杏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25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169号。负责人:张恩杰,任行长。被申请人:安平县飞龙铸造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南郝村村南300米处。法定代表人:王士威,任经理。被申请人:衡水玉鹏汽车转向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马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靳少鹏,任经理。被申请人:安平县亿美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大子文乡北郝村南1500米处。法定代表人:王士广,任经理。被申请人:王士威,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衡水市安平县。被申请人:张春英,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衡水市安平县。被申请人:王恩合,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李杏恩,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安平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申请人安平县飞龙铸造搪瓷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62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失,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逯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