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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刚、林昌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刚,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昌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673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56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证08073014-1。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刚,男,汉族,1978年2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组织机构代码证57072702-5。法定代表人:罗刚。被执行人:林昌惠,女,汉族,1975年5月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刚银行存款800000元或价值800000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家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