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恢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世流、吴凤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流,吴凤菊,吴录茂,吴围娟,蒋家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恢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世流,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吴凤菊,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吴录茂,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吴围娟,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蒋家和,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执行吴世流、吴凤菊与吴录茂、吴围娟、蒋家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录茂、吴围娟、蒋家和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韵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