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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忠与付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付军,达州市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宏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6号申请执行人黄忠,男,生于1971年11月16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付军,男,生于1969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付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达州市宏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潘小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忠与被执行人付军、达州市华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宏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根据(2015)达达民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达州市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x,土地证号达国用x)予以查封,但查封财产无法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黄忠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