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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碧云申请执行何金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碧云,何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郭碧云,女,汉族,1991年3月出生,住连平县元善镇某某村某屋X号。被执行人何金波,男,汉族,1992年8月出生,住连平县元善镇某某村某某屋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62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于2017年7月3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金波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PNX2**”的奇瑞牌汽车。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不予年审。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7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振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