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财保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振瑞与黑河市鑫润仓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振瑞,黑河市鑫润仓储有限公司,唐彦生,唐田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财保52号之一申请人:徐振瑞,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职业医生。被申请人:黑河市鑫润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英杰,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唐彦生,男,汉族,1930年6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唐田田,女,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申请人徐振瑞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请求对唐英杰名下的位于黑河市热电茗苑车库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400000元为限。申请人徐振瑞以其名下的位于市第一医院房屋���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徐振瑞名下的位于市第一医院房屋,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志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