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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敖茂菁与熊远蓉付小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敖茂菁,付小舟,熊远蓉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82号申请人敖茂菁,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付小舟,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熊远蓉,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敖茂菁与被申请人付小舟、熊远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敖茂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二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为:付小舟所有的位于丰都县xx街道xxx路x号x单元xx-x(权证号306房地证2011字第017xxx号)房屋及付小舟、熊远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xx街道xx路x号x幢xx-x房屋【权证号渝(2017)丰都县不动产权第00020xxxx号】。申请人自愿用其所有的重庆市巴南区xx大道xxx号附x-xxx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敖茂菁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敖茂菁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力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