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海红、王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红,王金华,蒋菊英,徐海芬,朱建敏,冯飞,赵丹雅,曹全良,朱琴娟,王其红,张怡倩,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红,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王金华,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蒋菊英,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徐海芬,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朱建敏,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冯飞,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赵丹雅,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曹全良,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朱琴娟,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王其红,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张怡倩,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东升西路1357号东边四楼西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执114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20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设备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蔡燕飞(公民身份号码:)以15875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设备归买受人蔡燕飞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悦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