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庆龙、泰和县金荣墙体轻型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龙,泰和县金荣墙体轻型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胡庆龙,男,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泰和县金荣墙体轻型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FMAN0D。法定代表人:钟炳荣。申请执行人胡庆龙与泰和县金荣墙体轻型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6民初188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泰和县金荣墙体轻型材料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285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借款51285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泰和县金荣墙体轻型材料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军审判员 陈 娟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匡敦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