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更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614号罪犯罗豪,男,1998年2月24日出生,黎族,中专文化,海南省三亚市人,原海南省三亚高级技工学校学生。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凤凰镇鹅仔村*组**号。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二监区服刑。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罗豪向被害人肖雄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54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犯于2015年11月25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以罪犯罗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罗豪自2016年4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11个月,累计获表扬2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罗豪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4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2月23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6月5日退缴赃款人民币454元,执行机关建议不扣减减刑幅度。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年终鉴定表、其向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缴纳罚金的专用票据、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减余刑的写为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豪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惠琼审 判 员 未 锋审 判 员 符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旭东书 记 员 高谱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