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修国英与被告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霞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国英,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05行初20号原告修国英,女,193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1000001831324T。负责人申勇,男,局长。第三人王霞,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公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国英诉被告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霞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修国英负担。审 判 长 张亚明审 判 员 王 征人民陪审员 李安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