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蝉之翼工艺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蝉之翼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693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蝉之翼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长骆路。法定代表人:梁小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蝉之翼工艺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代红代理审判员 祝 芳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