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开敏与郑少伟、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开敏,郑少伟,池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4603号原告:薛开敏,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少伟,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池建兵,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薛开敏与被告郑少伟、池建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开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少伟、池建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开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郑少伟偿还借款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判决池建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郑少伟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薛开敏借现金5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池建兵为郑少伟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此后,郑少伟未偿还借款本息,池建兵未履行保证责任。郑少伟、池建兵未作答辩。薛开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原件一份、人员基本信息卡二份为证,郑少伟、池建兵未予质证。对薛开敏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薛开敏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郑少伟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薛开敏借现金5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池建兵为郑少伟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郑少伟、池建兵共同出具《借条》一份给薛开敏收执为凭,内容为:“借条本人郑少伟于2015年4月23日向薛开敏现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本借条长期有效。特立此据!借款人:郑少伟身份证:3503221994052××××9电话:186××××4045担保人:池建兵350322199201210510借款时间:2015年4月23日”。借款后,郑少伟未偿还借款,池建兵未履行保证责任。2017年6月16日,薛开敏以上述诉讼请求诉来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薛开敏向本院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薛开敏与郑少伟、池建兵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及担保关系,事实清楚,依法受法律保护。故薛开敏请求判令郑少伟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证据充分,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薛开敏与池建兵对本案借款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池建兵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郑少伟、池建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不提出反驳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少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薛开敏借款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池建兵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郑少伟负担,池建兵对之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孝武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