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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104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利民诉被告徐志敏、徐泽中、杜亮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民,徐志敏,徐泽中,杜亮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1042之一号申请人:郭利民,男,现住佳县。被申请人:徐志敏,男,现住榆林榆阳区。被申请人:徐泽中,男,现住榆林榆阳区。被申请人:杜亮娜,女,现住榆林榆阳区。申请人郭利民诉被申请人徐志敏、徐泽中、杜亮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泽中位于西安新城区幸福中路69号福邸铭门9号楼2单元1301室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郭利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徐泽中名下位于西安新城区幸福中路69号福邸铭门9号楼2单元1301室,查封时间三年。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被申请人徐志敏、徐泽中、杜亮娜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党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