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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田野与田欣、葛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野,田欣,葛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4028号原告:田野,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田欣,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葛玉东,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田野诉被告田欣、被告葛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英,被告田欣,被告葛玉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计5.5万元,其中5.3万元为银行转账,另2000元为现金支付,后由被告田欣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还。被告田欣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偿还欠款。被告葛玉东辩称,原告田野所称的5.5万元借款,其不知情,系被告田欣的个人借款,应由被告田欣个人偿还,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原告的妹妹、妹婿,因经营需要。被告田欣于2013年至2014年向原告先后借款合计5.5万元,由被告田欣于2016年3月25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田欣向田野借款55000元,用于工厂生产。上述事实,由被告田欣出具的借条一张、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人田某与被告葛玉东手机聊天信息截屏复印件一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5万元。案件受理费58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呈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