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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饶宝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饶宝,徐美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浦城县红浦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坤平,局长。被执行人孙饶宝,男,1979年7月5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徐美炎,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饶宝、徐美炎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25000元,对未执行到位的5073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计生征决[2013]第4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林伟审判员  季建英审判员  詹先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