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晓庆、刘艳与许召周、高靖、许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庆,刘艳,许召周,高靖,许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086号原告:王晓庆。原告:刘艳。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亮,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召周。被告:高靖。被告:许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庆、刘艳与被告许召周、高靖、许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苏敏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朱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