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1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深圳某某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某某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148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94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2506元及利息6946.63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671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500元、执行费2730元,共计人民币198353.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8353.63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丹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锦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