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执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385吴云全与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全,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云全,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1号A单元2602室。法定代表人:单妙香。吴云全与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苏民终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43号民事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