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刑初344号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8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和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7)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太和县李兴镇街道上行驶时,与一辆电瓶三轮车相撞。经检测,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3.3mg/100m1,属醉酒驾驶。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太和县李兴镇街道上行驶时,与一辆电瓶三轮车相撞。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3.3mg/100m1,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太和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王某、刘某、屈某1、屈某2、徐某等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被告人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的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戚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梦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