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汪小勇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3刑初6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小勇,男,1990年5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因犯盗窃罪,2011年3月24日被浙江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1月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分别于2011年11月5日、2014年9月3日、201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公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小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小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汪小勇在辰溪县城富豪大酒店前,看到杨擘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豪爵HJ125T—9D型女式二轮摩托车(湘N632**)没有上锁,遂起盗窃之念。随后,被告人汪小勇将该摩托车盗走并藏至億源酒店停车场的过道处,本人则藏匿于附近的不夜天网吧,待天亮后将盗来的摩托车骑回仙人湾。当天9时许,被告人汪小勇在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56元。被告人汪小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汪小勇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提取、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汪小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汪小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4时许,被告人汪小勇在辰溪县城富豪大酒店前,看到杨擘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豪爵HJ125T—9D型女式二轮摩托车(湘N632**)没有上锁,遂起盗窃之念。随后,被告人汪小勇将该摩托车盗走并藏至億源酒店停车场的过道处,本人则藏匿于附近的不夜天网吧,欲待天亮后再将盗来的摩托车骑回辰溪县仙人湾瑶族乡。当天9时许,被告人汪小勇在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56元。被告人汪小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盗失主杨擘城的陈述,证明2017年2月15日7时许,他发现自己停放在辰溪县富豪大酒店前的一辆车牌号为湘N632**的白色豪爵HJ125T—9D型女式二轮摩托车被盗,当时该辆摩托车没有上锁;并证明该辆摩托车系2017年1月9日以4000余元从辰溪县豪爵摩托车专卖店购买的。2、辰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辰价认定〔2017〕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失主杨擘城被盗的豪爵HJ125T—9D型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56元。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汪小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平面示意图及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汪小勇盗窃案发现场的方位、中心现场场景及概貌,以及被告人汪小勇藏匿摩托车的地点及概貌。4、辨认笔录、视频截图照片,证明2017年2月16日,辰溪县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调取的案发时段辰溪县街面治安监控视频的截图出示给被告人汪小勇辨认,汪小勇辨认后指出2017年2月15日4时26分34秒、4时32分47秒出现在辰溪县东风路步行街路口视频截图中戴鸭舌帽推摩托车的男子系其本人。5、辰溪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的被盗豪爵摩托车的照片以及发还物品清单、领条等,证明2017年2月15日,辰溪县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民警从辰溪县億源酒店停车场的过道处将被告人汪小勇盗窃的白色豪爵女式摩托车提取及扣押,并于同日返还给被盗失主杨擘城。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汪小勇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及其身份情况。7、辰溪县公安局先锋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汪小勇系抓获归案。8、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吉首监狱释放证明书及罪犯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汪小勇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1年3月24日被浙江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1月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9月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分别于2011年11月5日、2014年9月3日、201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情况等,证明杨擘城被盗的摩托车系豪爵HJ125T—9D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湘N632**,该辆摩托车系2017年1月9日以4400元从辰溪县豪爵铃木专卖店购置。10、被告人汪小勇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和主要情节一致。11、视听资料,证明辰溪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汪小勇进行讯问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神情自然,供述清晰,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小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小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小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瑛审 判 员 余海霞人民陪审员 谢申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青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